车辆购置税再好也要交,下面情况却可以免交

浏览:1326 发布:2019-07-22
  在今年7月1日,占据税务新闻头条的大概就是新版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是对在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这次关于车辆购置税的政策是极为便民利民的,但由于还是一种税,也是一项支出,但是一下情况可以免征车辆购置税。下面由广州忠雄给您介绍一下。
在今年
 
  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免征车辆购置税范围
 
  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中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并纳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的企业;公共汽电车辆是指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票价营运,用于公共交通服务,为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的车辆,包括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特殊情况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具体规定:
 
  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纳税额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等情形发生之日。
 
  3.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应纳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
 
  以上是免征收车辆购置税的全部内容,另外,次税征收对象为: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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